我省醉驾量刑标准有新调整
● 醉驾判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从120mg/100ml 调高到160mg/100ml
● 小区、停车场醉酒挪车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入刑
● 商报记者 左翠玉
5 月 23 日, 义乌市人民法院判 了一起醉驾案, 被告人林某被查时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 100ml , 因为没有严重情节, 以往这一类案 子都会直接判拘役, 但林某被判的 是缓刑。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 这起 醉驾案判决的依据是, 最近下发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 “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法刑三〔2014 〕1 号》 ( 以下简称 《解答》 ) 。
新的《解答》对我省醉驾案的量刑 做了调整,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 在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被认定 为犯罪;另外, 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 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车 位且没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 可不视 为犯罪。
此外, 放宽了醉驾可判缓刑的 酒精含量标准;对于醉驾两轮超标 电动车的, 如果情节轻微, 可免予刑 事处罚。
醉驾判缓刑酒精含量标准提高了
2 月20 日凌晨0 点时分, 90 后 小伙子林某在酒吧喝了3 瓶啤酒后, 开着越野车在世纪联华超市义乌店门 口倒车时, 碰撞了行人, 行人报警。交 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林某满嘴酒气。随 后送医院抽血鉴定, 林某血液中酒精 含量为145mg/100ml。
5 月23 日,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 审宣判, 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判处 拘役2 个月, 缓刑4 个月, 并处罚金 4000 元。
记者了解到, 此前全省各级法院 在审理醉酒驾驶引起的危险驾驶罪案 件时, 从严掌握量刑。比如, 除了血液 酒精含量在120 mg/100ml 以下, 或 者是孕妇等特殊情况下, 极少有醉驾 者被判缓刑。
法院系统原先掌握的一个“可以 缓刑”的裁判条件是, 酒精含量在 80mg/ 100ml ~120mg/ 100ml 之 间, 没有 10 种从重情节, 判处缓刑 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 并且认罪的被 告人, 可以使用缓刑。但根据《解答》, 酒精含量的标准从120mg/100ml 调 高到了160mg/100ml , 其他条件基 本不变。
危险驾驶案中“情节轻微”居多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自从 2011 年醉驾入刑以来, 像以前那样真 的喝得烂醉上路闯祸的人越来越少 了, 现在因醉驾致危险驾驶的,“情节 轻微”的居多。“刚开始严查酒驾时, 酒 驾的案例很多, 最近已经很少了, 酒后 的倒还有几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 所鲍律师说。
记者从市交警大队了解到, 就在 上个星期交警集中统一查处酒驾的行 动中, 前半夜查到的多为酒驾, 后半夜 一般才会查到醉驾, 其中还有这样的 案例: 家就在附近几百米远, 喝得也不 多, 酒精含量也多在160 以下, 情节 轻微、没有造成其他损害。
4 月15 日凌晨0 点05 分, 在江 滨中路与东江路交叉口, 黄某驾车回 家被交警拦下, 经过抽血鉴定, 黄某血 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 100ml 。经 查, 前一天晚上6 点, 他与几个亲戚 在某酒店吃晚饭, 期间喝了6 两左右 高度白酒。当日0 点左右, 他准备从 市场社区附近开车回家。“想想只有 500 米左右的路程, 这么晚了交警肯 定已经下班了”, 没想到马上就被交警 查获了。
这类案例中, 以前当事人尽管判 得都不重, 大多是拘役。但是个人后果 还是很严重的, 因为个人档案里就有 了犯罪记录, 以后出国签证以及银行 授信等各方面都会很麻烦。对于国企 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来说, 有犯罪记录 的都将被双开。
新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
新的《解答》除了对原来的醉驾量 刑标准做了多处修改, 除了对汽车适 用缓刑标准从酒精含量 120 mg/ 100ml 调高到了160mg/100ml ;醉 驾超标电动车“可以缓刑”的酒精含 量条件也从 160mg/ 100ml 以下调 整到了200mg/ 100ml 以下。另外, 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 车位的, 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 不 视为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 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 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 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 不应该被认定 为犯罪。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公众通行的场所, 只是为了挪动车 位而被查获的案件, 如果对公共安全 没有危害的,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记者联系多位律师, 他们表示都 已经知悉了这份新《解答》的内容,“新 标准对醉驾实际情况, 更加细分对待, 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